强迫购物最高罚50万

新疆旅游执法总队总队长解读《旅行社条例》
http://www.tianshannet.com 天山网   2009年05月15日 12:22:19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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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在新华书店里查看最新修订出版的《旅行社条例》 CFP

新的《旅行社条例》 开始实施后,游客随旅行社出游将会有更多权利保障。

    天山网讯(记者魏江涛 秦鹏摄影报道) 5月1日起,《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不管旅游从业者,还是普通游客对此都非常关注。5月14日,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兵团旅游质监所、乌昌旅游执法支队联合对《条例》进行解读。

    这部新规有哪些亮点?它在保护游客权益方面推出了什么新举措?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总队长曹志新曾参与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本报记者就《条例》相关热点问题对他进行了专访。

    线路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案例:为争取游客,赚得利润,一些旅行社经常以超低报价吸引公众眼球。

    前不仅,王先生想去上海玩几天,看到旅行社报价很低,就报了名。然而,去了之后,王先生非常后悔:“所到景点都是走马观花,玩得一点也不尽兴,吃得也很差,购物却花去了一半的时间。”

    曹志新:针对此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如果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虚假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擅改行程最高罚50万

    案例:刘小姐“五一”节期间在首府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天池一日游,行程表注明的非常详细。但在实际行程中,旅行社却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在天池停留的时间,结果原本说好的要让游客在天池充分游览,实际上却变成了停留30分钟,这让刘小姐大为扫兴。

    在近些年出现的旅游投诉中,经常有旅行社调整团队行程的事宜出现。在游客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旅行社却认为,他们在合同中早有声明旅行社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

    曹志新:从法律角度来说,旅游合同是旅游服务人向旅游人提供旅游服务,旅游人给付费用的一种合同。在旅游中,旅行社擅自减少旅游项目,提供的交通、导游、食宿、购物不符合约定的条件,都应当赔偿旅游人的损失。《条例》就此明确规定,旅游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否则,有关旅行社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稿源: 新疆都市报 责编: 张亚庆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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