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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信访受理事项工作管理制度

2008年03月03日 18:39:38 稿源: 天山网原创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市殡葬服务中心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提出关于殡葬服务管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市殡葬服务中心信访办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依照《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职权范围内属于本处所属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交办、转送相关所属部门调查处理。本处所属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上报处信访办。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处领导决定。(三)对上级交办、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由处信访办直接办理,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信访人提出属于本处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处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的机关提出。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五)本处信访办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涉及所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处信访办决定受理机关。

  (七)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所属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处信访办受理。

  (八)信访人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及时向处信访办报告;必要时,通报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九)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处信访办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向处领导汇报具体情况。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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