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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概述

2008年01月12日 12:57:12 稿源: 新疆人大信息网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掌握 着国家的政权,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前身,是新疆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1年 4月,新疆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省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是人民代表 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负责处理日常工作。1954年7月,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诞生,从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到2002年底,共召开九届三十五次人民代表大会(不含“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会议)。1955年10月1日,新疆省改为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新疆省人民代表大会只召开过一届两次人民代表大会。 新疆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义法制作为自己的根本任 务,努力发挥联系群众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和组织各族人民群众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团结和带领新疆各族人民,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加快经济发展,为保障和促进新疆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根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新疆和平解放后,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和新疆省人民政府领导新疆各族人民,在驻新疆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帮助下,依照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疆省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的各项任务,进行了旧政权改造和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召开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条件已经许可。经中央及西北军政委员会批准,1951年4月19日至5月10日,新疆省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迪化(今乌鲁木齐)召开。到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54年,新疆省各族各界 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了一届两次会议。这一时期,新疆刚刚和平解放,新疆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于巩固与健全以工人阶 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密切政府与各族人民的联系,发挥各 族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产生了重要作用。1954年7月,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到1966年5月,共计11年零10个月。这期间,共召开了三届九次人民代表大会。其中从省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后,新疆省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尔汉、赛福鼎·艾则孜分别当选为新疆省人民政府主席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届人民委员会主席。代表名额由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时的376名,至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时增加到453名,进一步增强了代表的广泛性。 在此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崭新的民主政体,在新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人民代表大 会,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贯彻落实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组织和动员各族人民,积极投身清匪反霸、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恢复生产、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当中,有力地推动了经济 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一至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充分行使各项职权,审议和批准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政府组成人员,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件作出决定、决议,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工作,为新疆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受“左”的错误思 想干扰,人民代表大会延期或不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未能树立起来。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被迫停止活动,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被所谓的“临时权 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所代替1967年1月,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陷于瘫痪,人民代表大会也未能幸免。1968年9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宣布成立,各地州、市、县也相继成立了革命委员会。 1974年8月,在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第八次全委会期间,讨论通过了自治区出席全国四届人 大的74名代表。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大革命”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77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会议确定,1967年、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计算。据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恢复活动,地方普 遍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至2002年底,26年间,自治区共召开五届二十六次人民代表大会。1977年11月7日,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召开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通知》按照其中关于代表产生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各地及军区党委先后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酝酿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1978年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同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定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选举法对国家民主选举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等额选举改为差 额选举。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作出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这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和作用。1979年9月5日,自治区5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新疆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2001年1月,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五至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党在各个阶段 的工作重点,牢牢把握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履行各项职权,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保障和促进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五几十年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在不同时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1979年9月设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一)地方立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把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延伸和补充国家立法,并始终把地方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立法中,一是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正确处理地方立法“创制权”与“不 抵触”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二是坚持从新疆实际出发的原则,突出地方特点;三是坚持从人民根本利益、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的原则;四是把党的决策与地方立法决策相结合,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变为国家意志。1979年11月29日自治区~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边境管理区安全保卫工作的通告》,标志着自治区立法工作起步。23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细则)和法规性决议、决定261件。这些法规涉及到自治区 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宗教等各个方面。其类别为:一是自主性立法;二是实施性立法;三是变通、补充性立法;四是批准性立法。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法律的修改情况,对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适时作出修改或废止。这些法规,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二)监督工作。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遵循“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听取和 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执法检查、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等监督方式,努力加大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在监督工作中,一是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听取“一府两院”关于行政执法、公正司法、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297次,并提出审议和改进意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充分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二是围绕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每年都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检查三至四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3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在疆的全国人大代表及自治区人大代表对100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检查达160多次。其中,重点对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三是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早在199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开始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议,到1994、1995年全区普遍开展了组织代表评议工作,96个县(市、区)中,93个开展了评议,被评议的公安局和派出所79个,法庭、法院75个,检察院40个,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23个,参加评议的各级人大代表达两万多人次。这项工作从1991年开始一直很好地坚持了下来,并不断得到完善。此外,亦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到2002年底有十余名政府组成人员述职,并对其进行了评议。这些监 督措施积极有效,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为保障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三)决定重 大事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抓大事、议大事,认真行使决定权,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23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法制建设、机构设立、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科技进步、教育改革、医疗卫生、宗教管理、环境保护、精神文明、换届选举、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变更、自身建设等方面,共作出决议、决定127项。这些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体现了党的主张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了合法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得到了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的拥护。(四)人事任免。依法任免自治区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法律职权之一。23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方针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将党管干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使人事任免工作程序逐步完善民主化、制度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自1979年11月至2002年底的五至九届人大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 232人次。其中,自治区人大干部457人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358人次,自治区人民法院干部1601人次,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干部1816人次,为自治区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具体表现在:一是重视思想建设。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学习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文件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社会主义目法制建设理论,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保障了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重视组织建设。在提高议事效率和水平的同时,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着重抓办事机构的健全和完善。从六届人大开始,在原设办公厅和若干处室的基础上,逐步设立了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室。到九届人大时,常委会机关已设有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和法制、内司、财政、农经、民族、教科、环资、代表等8个工作委员会,32个处室。并且,在地区设立了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派出机构。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选配了一批业务骨干,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的人大干部队伍,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三是重视加强制度建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先后制定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自治区人大及其常会立法条例、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联系代表暂行规定、同“一府两院”联系办法等法规和工作制度,使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几十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大胆探索,用于实践,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繁荣各项职权,为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维护新疆的长治久安,作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在新疆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23年来的实践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极大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 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疆人大工作和建设取得的成就,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效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加强。我们深信,随着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经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人大工作必将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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