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习惯性执法”让法治蒙羞
6月中旬,枣阳市5位公民被拘,其中马耀军被拘15天的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马耀军去当地法院找院长理论,却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马把详细对话记录发到论坛上,引起极大关注。(7月2日《广州日报》)
在对某些事件的处理上,各个地方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习惯性做法”。这种“习惯性做法”往往是部门内约定俗成的。我们知道,“习惯性执法”实质上是在搞人治。因为“习惯性执法”不在法律条文框架内,执法时没有程序约束,靠的是执法人员的直观感觉。
近些年来,我们最为熟知的“习惯性做法”便是城管部门的执法:用暴力驱逐摊贩。也许城管的暴力执法源于他们对依法治国还理解得不够透彻,因此做得不太文明。但代表着“依法治国”的法院院长却不能不懂得社会的治理终究靠的是法治而非人治。但枣阳法院院长的说法和做法却透露出一点:法院的执法有时也靠习惯。
不得不向当地法院声明一点:你们的“习惯性执法”让法治为之蒙羞。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是不会让人治的因素掺杂其中的。“习惯性执法”的背后恰恰透出人治的魅影。在法治社会里,必须剔除人治的作为,否则,执法人员便是非不分,胡乱执法。事实上,摄影或摄像只是一种客观记录活动,在公共场合拍摄是公民的权利,不能被公权力任意剥夺。也许法院会解释:这种行为妨碍了法院执法。但要构成妨碍执法的罪名,应该有暴力行为,或者肢体的强行阻拦,或者用言语蛊惑以及威胁。以此观之,枣阳被拘5位公民都不能构成妨碍执法的罪名。
枣阳法院必须尽快释放5位被拘公民,并向他们表示歉意。法律的尊严被法院伤害,无疑是对法律最大的侮辱。“习惯性执法”必须下台,倘若法院执迷不悟,造成的将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作者:刘长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