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竟然可以按“习惯”执法的?

http://www.tianshannet.com 天山网  2009年06月29日 10:42:20  我来说两句
更换背景颜色:
 
 
 
 
 
 
 
更改文字大小:

    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新京报》2009-6-27)

    我们不知道此前枣阳市法院做出了什么样的“民事裁定”,要动用当地的法院、公安、城管、消防等国家公权部门一百多名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去为一家开发商的开工“鸣锣开道”从而引发了“后来的故事”?如此轰轰烈烈的公权部门助阵,其中一定有着特别的原因,由于报道中对此语焉不详,所以,我们就当那是在依法执行公务吧。

    既然法院等部门是在依法执行公务,那么,作为业主的马耀军,对法院等在业主小区内的执法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拍摄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然是没有问题的,而业主的行为却被当成了““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据说关键的原因是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只是连法院的院长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解释都是:应该有暴力行为,或者肢体的强行阻拦,或者用言语蛊惑以及威胁。而这一切,那位业主都没有,但仍然被“依法”给拘留了。这又是为什么呢?既然是法院的所为,当然是“有理有据”的,那自然就是因为“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可业主在自己的小区内拍摄法院的执法过程怎么又变成“非法”的了?不是于法无据吗?但是法院的院长说了:“执法行为往往带有强制色彩,有一些激烈的肢体接触,这些画面被拍摄后,看到的人会产生“执法不文明”的误解。”在有一些执法过程中,会有激烈的肢体接触,那并不奇怪,比如抓捕在逃的犯人、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等等。不过,一旦执法就“往往”有“激烈的肢体接触”,就让人有些吃不消了,如果执法都是这样,难道是正常的吗?而且,当“激烈的肢体接触”发生后,人们就一定会不分青红皂白地产生“执法不文明”的误解?人们都是不讲道理的?总得看那“激烈的肢体接触”是否必要吧?法院的执法活动既然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为什么还不允许拍摄?如果那执法行为本身是文明的,被拍摄以后,怎么会变成不文明的?如果执法本身就是不文明的,没有人将其拍摄下来,它就能变成“文明”的了?不过人家法院院长又说了:法院执法活动不允许拍摄,马的拍摄行为违反此规定,因此被拘。这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律的依据,但法院是可以随便做出种种规定的,只要法院有规定,就算在大庭广众之下的执法,不仅不可以拍摄,连在现场的那些人的眼睛都是应该闭上,耳朵应该堵上的,因为从本质上讲,只要那些人的眼睛睁着,耳朵没有被堵住,不是都在进行“拍摄”,从而可能产生“执法不文明”的误解吗?那不是同样违反了法院的规定,因而都应该被拘留吗?而拘留书上自然就只可以这么写:“非法睁眼观看(非法侧耳倾听)法院执法行为,干扰了法院执行公务。”多么雷人的逻辑!对于这样的逻辑,当记者问到其法律依据时,那位法院院长说了:“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

    看来当地法院的行为都是按自己的“习惯”来进行的,至于有没有法律依据,那倒是其次的了。这充分显示了“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执法理念。这种可怕的理念还可以找到别的证据:五个业主被拘留了,法院告诉他们,如果想早点结束被拘留的生活,可以通过缴纳罚款来实现,而那罚款又可以是假交,据说是为了向开发商交待,是蒙开发商的(这又让人想一个问题:当地的法院到是人民法院,还是开发商的法院?)而且罚款决定书上没有缴款时限,提前解除拘留也没有书面的决定书等等。

    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是最应该依法进行的,其中,法院又特别应该做出表率。但在湖北枣阳,却有着太多的随意性,不是依法,而是按“习惯”,这是多么可怕与危险的做法!

    作者:陈家沛

稿源:天山网作者来稿 责编:王树勤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已有条评论 查看>> 网友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