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北省沧县黄递铺乡所属的29个村相继建起了“村民法庭”,但这个“法庭”并非打官司告状的“衙门”,而是村民之间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组织。“村民法庭”成立半年多来,全乡已成功调解矛盾纠纷61起。村民们说:“‘村民法庭’花小钱办大事,这个办法好!”
根据各村的规模不同,“村民法庭”分别由3名或5名德高望重、有协调能力、办事公道的村民组成,既不拿工资,又不占编制,经过村民推选、乡政府考核后,乡综合治理委员会统一颁发聘书。“法庭”主要职责是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并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表格一应俱全。乡定期邀请法院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实施奖励措施,每调解成功一起普通纠纷奖励50元,成功调解一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奖励500元至1000元,由乡财政统一发放。(见2008年10月4日新华网)
建立“村民法庭”有诸多好处。第一个好处是,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家庭成员、村民之间的纠纷一般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处理不当便会酿成大矛盾,甚至发展成刑事案件。由“村民法庭”及时出面调解,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双方碍于情面,矛盾纠纷就很容易得以化解。这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无疑会促进农村稳定,营造和谐环境。第二个好处是,能够让村民省钱省力。在当地农村,打一场小官司,不仅要多次往返法庭,路费、诉讼费一般也要六七百元。有了“村民法庭”,既节省了当事人的精力,减少了诉讼成本,对其他村民也是很好的公德和法治教育。第三个好处是,可以成为法院的好帮手。各村“村民法庭”的“庭长”电话都交给辖区人民法庭,如果当事人告到法庭,法庭可直接委派“村民法庭”进行庭前调解,这等于替法院做了工作,如此自然会节省司法资源。后冯村一对夫妻闹离婚把官司打到了法院,经“村民法庭”调解,夫妻已和好如初。
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必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这既要依靠法治,也要发挥村民自我调解的作用。河北省沧县黄递铺乡建立“村民法庭”的做法,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且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他们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作者: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