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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也要立法解决?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9月22日 09:38:22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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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作为赡养人的一项义务写入地方法规。《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9日人民日报)

    辽宁省人大之所以在全国首开先河,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赡养人常回家看看,当然有着它深刻的历史背景。目前,辽宁全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631万,已占全省总人口的14.7%,在全国属于人口老龄化趋势较快的省份。特别是近年来,因家庭结构、工作模式等变化,出现了大批“空巢老人”、“留守老人”,他们面临的最大家庭困难就是有病无人管理、有事不能及时处理、身边无亲人、缺乏精神慰藉等,而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子女常回来看看”。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辽宁省的这一立法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它将“援助之手”伸向老人亟待温暖的家,使得硬邦邦的法规变得亲切起来。

    可是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的民族,父母们含辛茹苦地将我们拉扯成人,作为儿女,于情于理,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养育自已的父母进行经济上的赡养和精神上的慰藉,难道还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强迫我们“常回家看看”吗?难道还要通过立法强制我们去尽自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吗?毫无疑问,这是亲情缺失的表现。诚然,儿女们成人以后,各人有各人的家庭,各人有各人的工作和事业,为了事业,为了生计,子女们往往不得不天各一方,在外拼命打拼,无暇顾及年迈体弱的老人,但无论有一千条一万条理由,我们都不该把将辛苦养育自已的父母丢至脑后!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物质上就是要按时给付赡养费,体现在精神和生活上则需要行抚慰、探望、关心和照顾之责---常回家看看,或烧几道父母爱吃的菜,帮助他们洗一下衣被;或陪父母唠唠嗑,听听他们诉说心中的烦恼;或陪父母到医院检查一下身体;或者陪他们出去走走。亲情是宝贵的,也是永远割裂不去的。愿辽宁的这一地方法规,能够唤醒更多的儿女“常回家看看”,不要让老人再受亲情的煎熬。

    任中旺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稿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责编: 王大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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