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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凡提评论>>不说怎行

证人流亡呼唤司法保护到位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9月05日 10:28:06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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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啊!”这是因为两年前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信息被泄漏遭到报复,不得不带着全家人东躲西藏、四处流亡的肖敬明声音哽咽地向记者说的一段话。看来,如何保护证人或举报人的问题,确实是法律和司法机关亟待破解的课题了。

    肖敬明是贵州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开个小店。2006年7月14日晚,有人手持刀棍在他家门口打架,一人被打死,但因为行凶者均属当地恶霸,现场人无人敢作证。当晚派出所2名民警找他,在得到为其保密的保证后,他和妻子向警方说明了案发经过并提供了凶手龙某住处,警方将其抓获,同伙钱某和钟某外逃。事后,虽然龙某被宁波中院判处死缓,但肖敬明却遭到龙某同伙的不断报复和威胁,包括将其店中价值1万多元的影响设备搬走。最后,他不得不将自己价值几万元的小店以5000元低价处理,举家到北京投奔在北京打工的妹妹,不仅弄的穷困潦倒,10岁的女儿也失学。(见2008年9月3日《中国青年报》)

    公民何以因为举证弄得四处逃亡?盖因缺乏严密的保护证人或举报人的法律和相关措施。从此案分析:第一,司法机关办案中没有对证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仅办案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将证人及证言和盘托出,使犯罪嫌疑人立马知道了是谁作的证,而且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肖敬明和妻子的姓名和证言都写得一清二楚,法官当庭宣读判决书无疑要照本宣科。如此办案,谁还敢出来作证呢?第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利于保护证人。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此,自然就无法为证人保密了,即便判决书将证人姓名隐去也没有实际意义。第三,证人屡遭报复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刑事诉讼法》虽然也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谁来保障?怎样保障?由于太原则和责任不明,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应该说,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暨洪塘派出所民警对证人是同情的,公安局曾提议法院在判决书中隐去证人的姓名,办案民警王必成还提醒肖敬明注意保护自己并给予了一定的资助,但均未也无法提供具体保护措施。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我国经过多年努力有长足的进步,但法律仍不完善,其中证人保护制度就属法律空白。目前,一些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和证人保护机构。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更不要说专门的保护机构和保护计划了,目前散见于一些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很难对证人起到保护作用。但愿这一状况能够尽快得以改变。若真如此,证人就不被逼得流浪四方了。

    作者:侯文学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稿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责编: 王大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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