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郊区村民王某由于将村民杨某“骂死”,被杨某的亲属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9月1日透露,法院终审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死者杨某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的判决。看来,“骂死人”或“气死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杨某与王某种植的蔬菜大棚相邻,双方因生活琐事曾产生过矛盾。为此。王某经常对杨某进行辱骂。去年12月1日早7时许,杨某在自家大棚干活时,王某又前来辱骂,杨某准备到村委会评理时摔倒,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当地卫生院确诊,杨先生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杨某的家属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8万余元。经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死者杨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见2008年9月2日中国新闻网)
人们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情绪激动,怒发冲冠,动辄对人进行辱骂。这不仅会危害和谐的人际关系,而且会发生“骂死人”或“气死人”的严重后果,对老人或患有心脏病人尤其如此。一旦导致死人的后果,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淮阳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指出:若骂人者存在主观过错,且其骂人行为与被骂者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骂人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若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但依据公平原则,骂人者也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见,骂人者虽然占了上风,图个一时痛快,但造成严重后果,最终自己也占不到什么便宜,何苦呢?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体公民做出共同努力,其中包括在发生纠纷或冲突时要保持理智,不能超越法律底线。果真如此,“骂死人”或“气死人”的事情就会发生的少一些。
作者: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