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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庭暴力呼唤国家立法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9月05日 10:21:51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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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出台。《意见》称,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9月4日《东楚晚报》)

    受传统观念影响,家庭暴力问题一直以来被当成“家务事”,以至于出现邻居不好劝,居委会、村委会不好问,单位不好管,不出人命政法机关也不受理的“四不管”现象。而据全国妇联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的大约8100万个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占全国2.7亿个家庭总数的30%左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由于绝大多数挨打的家庭成员因羞耻、恐惧等因素不愿吐露实情,因此实际的数字可能还要高得多。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问题,而不只是“家务事”了。

    其实,除了受传统观念影响使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外,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也是另一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之中。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比如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其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才能使今后再出现家庭暴力,相关部门处理起来有法可依。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为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社会树立“家庭暴力违法”的观念,共同反对家庭暴力,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建立庇护所、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国家也应加快制订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工作,这样才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张 嵩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稿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责编: 王大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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