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四川省剑阁县检察院查办的郑飞、尤春玲涉嫌受贿案有了结果,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9月3日检察日报)
两名腐败分子栽倒了,缘于主动向不会“来事”的老板索贿。据报道,2007年7月至11月,剑阁县地方海事处决定在该县长岭乡和下寺镇新建7个码头,码头在建期间,郑飞与尤春玲商量:“我们修了那么多码头,那些承包工程的老板都不会‘来事’,去找他们给我们表示一下,要不以后就没机会了。”于是,两人两人以单位资金紧张为由先后4次索贿6.2万元。
在笔者看来,这起腐败案还远未了结。从报道上看出,这两名腐败分子将老板分成了不会“来事”和会“来事”两类。对于不会“来事”的老板,他们主动伸出黑手去索贿。那么,那些会“来事”的老板们呢?有多少曾经主动向两名腐败分子“来过事”的?曾经来过多少事?为什么本案丝毫没有提及?
这些会“来事”的老板一定是有的。否则,两名腐败分子也不可能有会“来事”和不会“来事”两类老板的基本划分。可见,会“来事”的老板说不定为数还不少。
既然幕后一定隐藏着一些会“来事”的老板,也一定在得到工程项目后会主动向腐败分子行贿,却为何在本案中一丝一毫没有提及?难道会“来事”、主动行贿不算犯罪?还是由于什么原因没有曝露出来?是什么原因?是没有行贿者揭发,还是贪官不主动交待?亦或,纪律和检查机关懒得继续往下查?
当然,行贿人和受贿款项越少,罪行越小,贪官不是傻子,确实鲜见有那个贪官主动给自己背“黑锅”。此案是怎样曝露出来的,在报道中语焉不详。但我们已能大致推断出此案一定留下了“尾巴”。贪官倒了,不会“来事”的老板也跟着栽了,那些会“来事”的老板藏在那里?难道没有必要继续深挖一下?难道不应该彻查和追究那些会“来事”者的责任?
我们都知道除恶务尽、治病要治根。会“来事”的老板的危害性其实要远远大于原不会“来事”,后来不得不“来事”的老板。对待这样一批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让他们逍遥法外,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和社会正义?
所以,不会“来事”的栽了,我们无论如何也笑不起来。因为,只要会“来事”的老板不倒、不曝露,这个案子就算不上了结。我们还远远未到欢呼胜利之时。
作者: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