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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背井离乡后悔作证:是谁出卖了证人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9月04日 09:33:47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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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肖敬明又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泣血的故事。2006年他在宁波做小生意时,因为不负良心作证,及时使凶手绳之以法,却因为法院的僵化判决暴露了自己的证人身份,从此背井离乡,流浪天涯。当他看到10岁的女儿无学可上,他后悔了:“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了!”(见9月3日《中国青年报》)

    多年来,证人一直在我们身边闪现,但是局面尴尬,处境令人心寒。远的如河南吕净一因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几近灭门,近的如李国福举报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后不明不白死去。很显然,证人如果不能被妥善保护,举报/作证这种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义举也将因此减弱。其实,保护了证人,其实就是保护了社会良知和社会正义感的勇敢表达,就是保护了一个社会追求正义的动力。

    我们知道,司法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险锁。在法治国家,都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有专门机构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而在我国,法治初张,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证人保护的机关。但可惜的是,这样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厘清三机关各自的保护职责,在实践中它们均有责任但又难以明确证人保护工作的分工,彼此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是说,三个机关都有义务保护,就是都不保护。

    实际上,证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果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就很难进行全面协调,达到良好的效果。为了更好地实现对证人的保护,建立专门的证人安全保护机构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由于证人处于诉讼过程当中,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都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某些保护措施由公安、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更为方便,而且也属于它们必须履行的职责,所以证人保护不能排除公安司法机关的参与。可以设立一个证人保护委员会,负责证人安全的总体协调,保护委员会有专门的保护人员负责具体案件的证人保护,当需要公安司法机关配合的时候,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执行证人保护的部分任务。对于证人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公安司法机关执行人员在证人保护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一个没有证人的社会,决不可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无人作证,一个人根本不可能通过司法过程最终获得正义。”在证人肖敬明刚刚讲述的泣血故事里,我们注意到,法院判决对证人的无保护规定已经并正在堵塞着一条条作证之路。有论者指出,法院的理由冠冕堂皇,但法官有没有想过,当肖敬明被逼四处逃亡的时候,他们所指的“司法公正”还剩多少呢?谁来维护肖敬明的公正权利呢?事实上,证人遭报复所带来的社会不公,早已掩盖和抵消了法官在个案中所维护的公正!而这都是法官僵化的司法公正观和机械的司法方式所带来的恶果。

    证人,证人,你不再泣血作证要到何时?

    作者:朱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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