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张庆因受虐被殴,死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根据调查,市民之死竟然是三个干警指使四名在押人员所为。(8月29日《新京报》)
假想一下,如果张庆没有死亡,而是被打得鼻青脸肿、皮开肉绽,这事会有说法吗?也许有,也许没有。如果有,其解释可能是:“在押人员内斗,张庆势单力薄,被打受伤。”结果在押人员受罚。可是,在押人员与干警串通一气,处罚会动真格吗?如果没有,说法可能是“张庆精神失常,想不开,自虐”。总之,干警脱身事外。可是现在情况不同,玩出人命来了,杀人得偿命,这个罪可大了,谁想承担责任?在押人员算算账,巴结干警得不偿失,这才捅出干警指使的内幕。
人死了,才会有个交待;人不死,事情会不了了之。前者情况属于个别,后者相对较多。在这个案件中,即使把指使的干警绳之以法,又有何用。很多情况下,在押的市民遭受虐待、受伤,也动不了幕后干警的一根毫毛,因为他们有替罪羊——在押人犯,而且身在幕后,隐蔽性强。
应该说,绝大部分警察是好的,但也有害群之马,这个案件就是一个例证。派出所的警察管理,缺陷在于只有内部监督,没有外部监督。当不良警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利用在押人员对他人施暴时,不良警察可以欺上瞒下,隐瞒实情,导致内部监督失效。多一种监督,就会多一分约束。内部监督失效了,如果外部监督发挥作用,那么悲剧发生的概率不是更少一些吗?市民张庆是被虐待了50小时才致死,如果其被虐待了10小时、20小时,就打电话通知家人、朋友或者律师,要求他们对警察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张庆伤情负责,申请赔偿,那么张庆的命是不是会保住?
外部监督相对内部监督,是一种更有效的监督方法。内部监督可能因为是自己人的原因,而使监督打马虎眼,流于形式。而外部监督,监督双方利益上无瓜葛,甚至是对立面。监督者会站在公正的立场来“挑刺”,迫使被监督者上规矩。可惜的是,我们的相关部门过度相信内部监督的效用,而外部监督的影子都没有,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
为何不引入外部监督呢?是不是害怕?又害怕什么呢?
作者:许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