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央行发布今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是为长期存在于地下的民间借贷正名。(见2008年8月23日《中国青年报》)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要使民间借贷走上台面,必须首先从立法入手提供法律保障。
所谓民间借贷,俗成放高利贷,是指公民个人以牟利为目的,将钱借给他人或企业的行为,其借款利息可以有借贷双方自行商定。从我国的情况看,民间借贷这种“草根金融”实际上已存在多年,一直都是在私下进行,始终没有合法的名分。但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以及市场发展需要、金融改革的趋势看,民间借贷的解禁是迟早的事。央行《报告》,无疑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即有望使民间借贷合法化。所以如此,诚如央行指出的,它是银行等金融正规军的有益补充,对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匮乏贡献颇多。
民间借贷合法化之所以需要立法跟进,首先是因为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1991年国家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民间借贷“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这里,《意见》只是为法院办案提供了依据,而更需要的则是由央行出台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应法律法规。其次,民间借贷高风险特点呼唤法律规范。从已经发生的情况看,“两情相悦”的合作并不都好合好散,高风险伴随着高回报时常让贷款人美梦化为泡影。一些中小企业从民间融资后,由于要支付高出银行多倍的利息,而自身经营不善和盈利能力差常常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企业无力还款和双方经济纠纷。最近发生在浙江义乌市的金乌集团董事长张政建“人间蒸发”就是一例。众多情绪激动的借贷人眼看自己的钱付之东流,纷纷聚集在金乌集团总部上门讨债。此外,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界限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界定。2003年,“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判刑和罚款,但众多学者一致认为,孙大午的行为属于正常合理的企业融资行为,该案是个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扩大化。显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需要法律给予清晰的区隔。
在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亦即经济秩序包括金融秩序需要法律来规范。央行《报告》已建议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让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资金不再游走于灰色地带。由此,家底殷实的公民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光明正大地采取新的理财方式——贷款给企业,并获得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回报。而受银行冷落的中小企业,也有望通过民间借贷的渠道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从困境中走出来。
作者: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