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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东县长公费旅游被侦办值得镜鉴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8月18日 09:38:41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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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台东县长邝丽贞因率团离台出境考察,包括她本人在内的15名县府成员均被列为贪污被告。如果罪名成立,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何以会如此?经承办检察官初步调查,他们在考察期间,前7天属观光行程,后3天才有拜访“驻外代表处”等行程。(见2008年8月8日中国新闻网)台湾对官员境外考察如此公私分明和将公款旅游以贪污论处的做法,应该对我们处理公款旅游问题有所启发。

    大陆纳税人花在公务员公费出国上的钱有多少?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99年的国家财政支出中,仅干部公费出国一项消耗的财政费用就达3000亿元。近年来,出国学习、培训、考察之风依旧。因缺乏更新的数字,按照我国近几年财政收入支出增幅均超过20%计算,如今公款出国费用应该超过4000亿元。加上公车消费及公款招待费,这“三驾马车”每年要花掉财政收入的30%,而那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组织的公费旅游还未计算在内。那么,这种现象为什么会屡禁不止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属于决策层把出国旅游当作干部福利,使其合法化;有的认为“公费出国考察”没有把钱揣进个人腰包,只是一种公私不分的消费行为;有关部门则把公款旅游限定在“违纪”范围……均未向台湾那样把公款旅游纳入贪污违法的范畴。

    公务人员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经过严格审查,到国外学习、培训、考察无可厚非,其间安排一些旅游项目也未尝不可。问题在于,不能葫芦搅茄子一锅煮,一定要公私分明,即确属工作需要部分由公家报销,旅游部分则须自己掏腰包。我们不知道各级决策层、执法执纪部门和少数专家为什么这个简单的道理都弄不明白,纳税人的钱难道是供人民公仆游山玩水的吗?台东县长邝丽贞等15名公职人员所以被检调部门列为贪污被告,就在于他们利用出境考察之机浪费公币。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有明确的定义,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依权拿公款用于个人游山玩水,毫无疑问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把个人旅游消费开具成学习、培训、考察费用发票,则属于采取骗取手段。因此,把公款旅游定性为贪污犯罪恰如其分。既然如此,我们反腐部门和司法机关为什么不能板起面孔呢?

    公职人员利用权力用公款游山玩水,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浪费,却不能认定为贪污,仅仅把它限定在“违纪”范围,这只能说明法律“疲软”或者说是姑息迁就,这一腐败现象所以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症结大概就在于此。因此,台湾检调部门把台东县长邝丽贞等15名公职人员列为贪污被告,值得我们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深思和反省。

    作者: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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