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暴力冲突事件,执行任务的民警被数百名群众围攻、殴打;冲突中,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致多名村民受伤,其中2人死亡。(7月21日新京报)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自然想到去年12月15日,昆明警方在追捕一名入室盗窃犯时,由于该嫌疑犯拒捕,经鸣枪示警无效,警方“果断开枪,将其击毙”。上次警方把枪口对准的是手无寸铁的小偷,而这次警察枪口对准的是暴力冲突事件中的数百名围攻、殴打执行任务的民警的群众。笔者认为,党中央提出构筑和谐社会,其内容之一应是尊重生命,这不能仅仅是对公众的要求,更应该是对权力者自身的要求,所以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开枪应该慎重。
尊重生命就是尊重社会上每一个人的生命,不仅只是老百姓,当然包括警察自己。正因为警察是国家行政的刑事的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警察这个职业危险性高和职责的特殊性,由于他们在执行公务时要随时面对那些手段凶残的刑事犯罪分子,个人生命处于极大危险中,因此具有法律明确赋予的使用武器的权力。警察的生命当然应当受到保障,但开枪权也应有所约束,人命关天,开枪不是儿戏,不能任意滥用和误用,否则就会背离社会为维护安定设立警察机构的初衷,公众的生命安全就将受到极大威胁。
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目前所依据的法律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枪械和武器条例》,其中13款关于拒捕是这样描述的:“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远的不说,就看今年我国发生的拉萨3.14打砸抢暴力事件和贵州瓮安6.28打砸事件,其性质应该说都比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暴力冲突事件严重,但警察并没有开枪,而在北京奥运会前夕国家再三强调稳定的时候,为什么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暴力冲突事件时警察非开枪不可呢?根本的原因是,我们这个社会还缺乏对个人生命的尊重,个别执掌公权力的人不把人命当回事。
在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存在各种利益诉求,存在社会矛盾不可避免。正确区分和处理敌对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什么情况下需要警力介入和介入的时机就是一个很讲究的课题,而警察的开枪权就更应依照法律慎之又慎有所约束。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应尽量采用非致命的手段制服犯罪分子,只有在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时,才使用武器,因为警察使用武器常常会导致不法侵害者丧失辩解的机会,很多时候往往会激化矛盾。就孟连个案来说,胶农因利益纠纷与当地橡胶企业发生冲突事件,为什么警察非开枪不可呢?难道不能用其他温和的方式来解决吗?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暴力冲突事件表明,要做到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建设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作者:李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