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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表述含混的制度原因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7月14日 10:08:46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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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塑令”实施已有一个多月。日前,有媒体报道称餐饮企业被明确纳入限塑范围。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有关负责人7月11日向记者表示,“原则上餐饮企业暂不在有偿使用塑料袋范围内”。(新京报7月12日:《工商总局:餐饮业暂不在有偿使用塑料袋范围内》,原文附后)

    按照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公布的最新补充意见,“限塑令”所说的“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都要纳入“限塑”范围。有关专家据此向媒体解释称,这是将“限塑令”的范围明确扩展到了餐饮场所、服装店、建材店等。结果,公众纷纷提出疑问:餐饮业是否属于商品零售场所,就餐打包用的塑料袋要不要收费?而不少餐饮企业则大喜过望,准备对外卖所使用的塑料袋实行有偿服务。

    其实,从补充意见的文字表述来看,相关专家的解读并没错到哪里去。餐饮企业如果不属于“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哪又算什么企业或何种场所呢?“限塑令”加上补充意见,竟然还讲不清“商品零售场所”到底包括哪些行业或企业,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在我看来,官方与有关专家对“限塑令”补充意见的理解相左,主要原因有二:从行政程序层面而言,由于“限塑令”在制订过程中没有广泛征求公众和各行业的意见,所以部分内容难免过于宽泛乃至模糊;从技术角度分析,由于“限塑令”对“商品零售场所”界定不清,以致实施起来引发很大争议,相关部委只好再下发一个补充意见,为公众释疑解惑。遗憾的是,这个补充意见照样说得含混不清,乃至连有关专家也被它弄糊涂了。

    中国是个“文件大国”。不少行政政令法规被公众和部分专家“误读”是常有的事。这,与政令法规的制订过程不透明,相关条款表述不准确,缺乏应有的操作性有很大关系。在公众与行业的表达权、参与权得不到充分尊重的境况中,为了修补某些行政文本存在的明显漏洞,“关于XX规定的补充意见”“关于落实某某通知精神的通知”之类文件,于是乎一个接一个,层出不穷。而且,有的政策弄到最后,还得像“限塑令”这样,非得由相关官员出来“答记者问”,才总算“真相大白”。在一个真正的现代法治国家,恐怕很少出现这种无端耗费社会、行政成本的怪事。

    徐林林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稿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责编: 王大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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