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新疆呼图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李巍酒后驾驶警车,撞到了停在路旁的一辆红旗轿车尾部,将正在红旗轿车前方修理的两人撞到路基下的林带中,其中一人由于受伤过重,在送医院抢救时死亡。(4月8日、9日《新疆法制报》1版)
交警大队长,酒后驾车,还撞死了人。在公安部针对公安民警的“五条禁令”颁布五周年之时,在各级公安部门从严治警的呼声和要求下,这一事件让人在触目惊心之余又多了几分气愤和忧虑。
气愤的是,李巍身为交警大队队长,公然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第三条“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喝得神智不清的情况下驾车。这让笔者不禁想起不久前的3月27日,《新疆法制报》的另一篇报道:2003年4月4日,阿什图市公安民警艾某因酒后驾车被单位开除。事后,艾某的话颇值得此次事件中的交警大队长李巍深思:“我心存侥幸,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结果铸成大错,我会悔恨一辈子。”笔者相信李巍的悔恨肯定也会伴其余生了。那么我们就不得不痛心:身为公安民警,与其事后悔恨,事前为什么不严格要求自己呢?
忧虑的是,公安部“五条禁令”已经颁布五年有余,做为其约束主体的公安民警们肯定都已经非常清楚其内容和利害,但要说“五条禁令”已经“深入警心”,恐怕还差点火候。据《新疆法制报》3月27日报道,“五条禁令”颁布以来的五年,仅新疆区内违反其的事件就达100起,涉及民警108,其中39人因此而脱掉了神圣的警服。这些数据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全区甚至全国还有多少公安民警心存侥幸,做不到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要求。
对于李巍案,昌吉州公安局表示要“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而笔者觉得,李巍案看似偶然背后有着公安部门管理漏洞下发生的必然性。因此,我们不能把眼光仅仅停留在案件及其处理的本身,而应该以此案为契机,加强管理和约束,从严治警,在公安民警中广泛地开展教育工作,让所有公安民警在吸取教训的基础上时刻牢记自己的特殊身份,避免有人把公安部的“五条禁令”当儿戏,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作者: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