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票上车,天经地义。但是,笔者在3月2日却遇到一件烦心事,觉得很冤枉。
当天下午北京时间5点半,本人在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西面军供客运站(八一客运站)售票厅购买了一张前往石河子市的大巴车票,价格27.5元,开车时间为北京时间7点正。我在停车场转了一圈,却发现有临时加班车,随上随买票随走,但是我已经在售票厅买票,只好回到候车室。
因为天气还比较寒冷,又因客流量增大(周末),候车室的座位已爆满,座位之间空道也站满了人。我环顾四周,无人喧哗,只有候车室前方两个大屏幕彩电播放着台湾电视剧。(在这里,通常车站的红色发车时间显示器不在旅客座位正前方,而在侧面,并且室内有很多柱子,很多旅客的视线会被遮蔽。)
我站了好一会,非常累。好不容易有人离开座位,我坐上去,等车的时间感觉过得特慢,我从提包中取出书,不知不觉看进去了。
猛然间,我发现时间好像过得太长了。看一下手表,已经7点了,冲出候车室,一问管理人员,班车刚走。有人告诉我,退票后再坐临时加班车走,随上随买。
我又急速返回二楼售票厅,被工作人员告知,退票需扣除手续费一半,四舍五入,扣去14元。我被告知,此乃交通部规定。打车站投诉电话,无人接听。因为急于乘临时加班车回家,我不再与其争论,重新买票上车。
回到单位,越想越觉得窝囊。
经网上查询,该车站一直沿用1988年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该 “客规”第六章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班车开车一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5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我又仔细看了该规则其他内容,都明确了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汽车客运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 及时 、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汽车客运的站方应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 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 ,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第十条 各级客运车站都应配备时钟、座椅。
第三十二条 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后一小时内办理;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2.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
3.属 客运经营者责任 造成的退票, 不收退票费 。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军供客运站(八一客运站)有以下服务瑕疵:
一、 该站全部采用计算机售票控制系统,但旅客在售票厅只能购大巴票,而且在大巴车上检票。临时加班车的车票却在停车场的车上买,随买随走。这直接造成大巴车人等车,临时加班车车等人。间接人为造成旅客滞留车站,没有提供、及时的运输服务,没有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直接侵犯旅客合法权益。
二、 该车站没有提供班车发车声讯服务,候车室内到处是“超市”,很难发现时钟的踪影。此外,候车室出口也没有通常车站的检票设施。纵然旅客在候车室由于自身原因(看书、看电视)而忽略时间,但车站为何不提供时间提示服务,而且明明知道乘客就在候车室。而且这个座位绝对没有浪费(车站滞留旅客人很多呀。)
三、 在临时加班车上,必须强迫买保险,这是不合理的。
第六十三条 各类汽车客票票面金额由运费、旅客保险费、过渡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路费等构成。原则上实行一票制。综上,车站没有权利强迫旅客买保险。
另外,对退票问题的出现,客运经营者或多或少是有责任的,没有合理安排车辆,没有提供及时运输服务,没有发车时间提醒服务,没有相关检票措施,管理混乱。
四、更为重要的是1988年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关于收取全额票价50%的退票费,交通部这一行为针对的是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对广大旅客的通告。客运站未就此通知采取合理的方式告知合同相对人以引起其注意,因此该规则所载内容不能成为旅客与客运站公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客而言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退一万步讲,即使客运站的内部规定对旅客产生约束力,该规定也因为具有格式条款而使其效力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我认为军供客运站(八一客运站)的车站设施有待改进,服务措施有待改进,退票收费有待改正,毕竟,客运站是有责任的。
附注:事情刚发生,就给贵报投稿,但杳无音信。最近办案忙完后,我修改一下,再向贵刊投稿。4月2日,本人又去了八一客运站,情况基本还是如此,只是临时加班车有的不再收保险费(如发往呼图壁县的汽车)。
作者:王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