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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官们的“维权意识”危害法治

2008年01月09日 10:09:17 稿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西丰事件终于让县委书记张志国火了起来,举世闻名。作为当局者,不知张书记是否觉到了飘飘然的快感?谁说于法无据?对记者朱文娜立案,不是自诉案,而是公诉案:《刑法》246条的“告诉才处理”只是个一般原则,我才不自诉呢,怪丢人现眼的,何况大人不计小人过自古就是美德呀;但是记住了,同样是这一条还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我堂堂县委书记,就是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化身,你用短信“诽谤”我,你用文章“诽谤”我,我个人无所谓,但是全县人民不答应啊。

    自打2006年开始,因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的重庆“彭水诗案”首开先河,后来又有干部撰写文章举报县委书记获刑的山西“稷山文案”,农民印发小册子批评官员获刑的河南“孟州书案”, 老师以对唱山歌的形式反对学校搬迁被行政拘留的海南“儋州歌案”,公民在网上对当地经济发展提出批评被拘留的山东“高唐网案”,干部编发“辱骂领导短信”被处分撤职的陕西“志丹信案”,再到女商人短信“诽谤”县委书记的辽宁“西丰商案”,无一不是借“公诉”之名司法机关堂而皇之介入,迅速立案,迅速结案,效率之高,叫人瞠目结舌。但从刚刚过去的2007年来看,大有雨后春笋般的增长态势,一起挨一起,令人目不暇给。

    学者贺方撰文指出,恰恰是《刑法》246条自诉原则外的公诉条款让“诽谤罪”成为了县长县委书记的权力保护伞。想想也是,面对带队赴京拘捕记者朱文娜的县委宣传部长和政法委书记,谁敢说他们不懂法他们在胡来他们是在违法?错了,他们完全可以根据246条的原则性规定肆意“解释”出赴京抓捕的法律根据来。

    鉴于此,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的“维权意识”丝毫不逊于以前的始作俑者。单从1月1日《法人》刊行“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1月4日县委宣传部长和政法委书记赴京抓捕,即可看出张书记办事效率之高、对舆论宣传之重视。如果不出意外,想必旗开得胜、马到成功的庆功宴也已备好。

    笔者不才,惟愿为张书记义务出招,意图再创辉煌局面。特郑重建议:为了2008年诸如**省“**诽谤案”呈现爆发之势,提升愿学西丰经验的县委书记维权之理念,确保对诽谤者的法办工作更上一层楼,芝麻开花节节高,张书记可在年初伊始组建一支自己当团长的“县委书记维权报告义务巡讲团”,奔赴愿学经验的地方传经送宝;尤其是,如果巡讲资料尚有欠缺,可以把广大时评作者的时评一并搜集进来,当然亦可对有关不识时务的言论不但以“诽谤罪”法办,还要当作现成的反面教材认真学习,以儆效尤。如果这样,也就不担心鄙人的建议张团长听不到了。借助张团长扬扬名,何乐而不为呢?

    千里之外,我先小酌一杯,迷糊一会儿再说。有道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诽谤罪竟成了保护伞,呵呵,还是得过且过吧,这算不算上上策?

    作者:朱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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