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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不“洗脸”处罚责任人
2007年06月13日 13:58:23 稿源: 乌鲁木齐晚报 发表评论

    天山网讯(记者王燕如报道)6月10日起实施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城市公共设施设备要经常进行日常保洁或维修,拒不进行维修维护的将受罚。

    《办法》要求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城市照明设施、公共路灯、高架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进行定期维护、维修、清洗、油饰。同时,城市交通指示标识、交通信号灯、城市路名牌、巷牌等也要进行定期维护、维修。

    另外,阅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灯箱广告等设施由设施部门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等。上述设施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美观。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市政设施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拒不进行维修、维护的,《办法》规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市政设施标准三次者,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自行拆除并予以处罚;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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