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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2007年05月10日 11:50:56 稿源: 新疆经济报 发表评论

    编者按:在3月16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物权法》获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物权法》的出台,首次将私权和公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同样的高度,这是平等的重要体现。《物权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让《物权法》家喻户晓,本报围绕《物权法》的话题推出系列“法制论坛”。今天刊发第五篇——《〈物权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天山网讯(记者张丽霞报道)18世纪中叶,英国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经这样形容财产权对人的神圣性。

    他说,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飘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没有房子主人的允许,英王不能踏进来,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闯进这间门坎已经破损的房子。因为这房子是私人财产。

    基于这样的认识,现在观察西方历史我们发现,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构成了西方人权的基础。

    前不久,我国出台了《物权法》。这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大事!因为它第一次明确了对私人物权的承认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的内容贴近现实,对人们生活中诸多重要产权问题都制定了具体详细的保护条款。《物权法》出台的意义不仅停留在物权上,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对人权的尊重,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进一步的重要标志。

    人权是一种绝对价值,不因地域、言语、肤色、性别和经济条件而有所差别。但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人们始终摆脱不了自耕农和佃户思想。只要提到人,都是指抽象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人,对于抽象的人则给予种种肯定,而对具体的人则又给予否定。

    《物权法》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既保护只有一张破草席的人,也同样保护开奔驰坐宝马的人,只要它们是合法所得。这是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史上的一大进步。

    保护私有产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联系着个人命运、社会存在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一切。人来到这个世上,需要吃穿住行,这些都离不开财产,财产与人的自由度存在最紧密的联系。没有基本的最低标准的财产,人就会在贫困中煎熬甚至死去,所谓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言论、出版等诸多自由也就成了水月镜花,因此保护私有产权是人类正常生活、保护其他基本人权的基础。

    都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我们不妨将它理解为人是注定的群居动物,几乎每个人都连接着社会。人在社会中生存,必然涉及与他人之间的各种交往,其中有出自生存本身需要的交往,也有出于满足精神需求的交往,有时两者还互为联体。而几乎所有的交往都离不开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彻底废除私有产权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果一个制度保护私有产权,也就意味着对私有产权作出明确的界定,除了赠与性质和精神性质的交流,人类的其他交流需求就可以通过公平交换的方式得到实现,因此契约制度就应运而生。如果一国的法律制度无法真正保护私有产权,那么交流的方式将发生变化,即从公平的交易走向无规则的掠夺和压迫,这样就无法生长契约精神,建立契约制度,而不能建立契约制度的土地上就不会诞生真正的现代文明社会。

    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因为没有《物权法》,结果造成我们的国家长期处于财富匮乏的状态。

    改革开放这些年来,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我们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制度,1986年颁布的 《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写的就是物权。从那以后,包括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等,都有关于物权制度的规定。尽管不完善,但是就是这样的物权制度,仍然在20多年中发挥了中国的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作用。

    我想,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人民有丰富财产的国家。邓小平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人民没有财产,像我们过去多少年那样的财富匮乏的贫穷日子,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所以,《物权法》是保障人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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