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王新红报道)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了解到:将于9月16日召开的自治区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就绪,模范、典型的评选推荐工作已经结束。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大会将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118个,模范个人247名。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本次表彰大会,成立了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为主任的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委(宗教局)、财政厅等16家单位组成。
本次表彰大会模范典型的评选紧紧围绕团结、进步、稳定、发展这一主题,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既注意评选了近年来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典型,又注意评选了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评选的模范个人兼顾了各个行业,同时保证了妇女、农牧民、民营经济和个体劳动者以及各民族的比例。
在评选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地进行评选协商,按照《自治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级评选。各级党委、政府层层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筹委会的要求在各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对拟评选推荐的模范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公示,之后筹委会对拟表彰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在《新疆日报》上向全区做了公示,以确保评选出的模范单位和个人的真实性、代表性、典型性。
评选出的118个模范单位中,县处级单位51个,厅级单位5个,乡镇科级单位19个,村4个;驻疆部队8个,武警部队8个,公检法单位9个;教育系统15个,工商税务系统1个,医疗卫生系统5个,电力系统2个,企业10个。
247名民族团结模范个人中,少数民族156人,占受表彰个人总数的63.15%;汉族91人,占36.85%。女性57人,占23.07%;农牧民个体劳动者54人,占22.86%。模范个人中包含了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等15个民族成份,其中宗教人士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