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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免费救助流浪乞讨病人

须为生活无着落者 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还可补助10元伙食费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8月18日 11:17:21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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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杨媛媛 实习生赵彩云报道)今后,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可以获得免费的医疗救助,在院治疗期间,他们还可享受每人每天10元的伙食标准,这些费用将全部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近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工作实施意见》出台,这项政策将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实施意见》确定的救助对象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在乌鲁木齐地区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突发严重疾病,病情威胁生命者(包括弃婴)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流浪乞讨病人将按照就近送医和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进行救助。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后,发现地民政部门要立即报告市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并转送至就近的定点医院,并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甄别认定流浪乞讨病人身份。正常工作日,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2小时,其他区(县)4小时;节假日(含夜间)12小时内到达;在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的(精神病患者除外),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下发继续治疗通知书;受助人员擅自离开定点医院的,视同放弃救助;流浪乞讨病人脱离生命危险,病情基本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民政局,流浪乞讨病人因病重救治无效死亡后,由定点医院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对尸体的善后处置。

    据了解,救助流浪乞讨病人的经费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承担50%,市财政承担50%;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生费用全额自行承担;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发生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稿源: 乌鲁木齐在线 责编: 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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