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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个《旅游团队租车合同》正式生效

2008年03月24日 09:14:36 稿源: 新疆都市报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魏江涛报道)在团队运作的过程中,旅行社必须为旅游汽车司机提供并承担相应的食宿费用,其中住宿必须为普通标准间。这是新出台的《旅游团队租车合同》的相关规定。

    倪师傅是有一个10年驾驶经验的旅游汽车驾驶员。看到合同中的这条规定,倪师傅认为非常好,“在旅游旺季开车,每一个驾驶员压力很大,晚上休息非常重要,如果休息不好,第二天开车隐患很大。由于行业内在安排驾驶员休息的时候,一般都是多人间,导致晚上休息不好。”

    3月21日,由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和自治区运管局联合监制的《旅游团队租车合同》正式生效。3月22日,我区40多家旅游汽车公司与400多家旅行社首次签订《旅游团队租车合同》。

    这意味着,今后我区旅行社不得与客运车驾驶员个人建立承运关系,必须与旅游汽车公司签约,以保障双方利益。同时有效遏制旅游汽车驾驶员超负荷运转带来的事故隐患。

    新疆旅游执法总队队长曹志新说,过去旅游汽车驾驶员为了挣钱,拼命套团操作,晚上送走一个团,连夜又赶到吐鲁番接下一个旅游团,疲劳驾驶酿成交通事故,引发了不少投诉。

    为了保障安全,该合同规定:在吐鲁番、布尔津、喀纳斯,旅行社不得安排驾驶员混住(6至8人),必须由旅行社为驾驶员安排普通标准间进行住宿。30座以上的大型客车必须配备由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监制的导游工作专座(即蓝色座套),车门处座椅任何人不得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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