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通讯员陈铁军 彭惠报道)一条生病的流浪狗被新主人带回家照顾,并送到宠物医院治疗病愈。后来小狗的旧主人从新主人手里要回了小狗,可是,新旧主人却为狗的治疗费引发争议而对簿公堂。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8月24日,朱文丽带着14岁的儿子甜甜(化名)在小区里玩耍,看见了一条流浪狗,经不住儿子的苦苦相求,朱文丽答应带小狗回家。
仔细观察后,朱文丽发现小狗可能生病了。朱文丽当即带着小狗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确认,小狗的确是发烧了,应当住院治疗,并且对其饮食也做了要求——小狗在治疗期间只能食用“处方罐头”。一番折腾,小狗住了4天院后终于大病痊愈,朱文丽也为此花了各项治疗费用400余元。
小狗出院后的第二天,甜甜就带着它到楼下遛弯儿。可没想到第3天,一个叫向兰(化名)的人就找到朱文丽,称那条小狗是自己不久前丢失的。朱文丽交代了其后续护理的注意事项,并将剩余的“处方罐头”一同交给了向兰,最后,朱文丽提到了小狗的治疗费用。向兰答应把小狗的治疗费奉还。
可一天天过去了,向兰却没有还钱的意思。当朱文丽再次找到向兰时,却遭到质疑,小狗是上过户口的,也是打过疫苗的,现在怎么会莫名其妙地染上疾病,还花了400多元钱呢?
几经协商未果后,2007年9月5日,朱文丽一纸诉状将向兰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自己垫付的400余元治疗费。
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彭惠了解案情后对当事人说:“你们都是爱动物、有爱心的人,因为这条小狗你们才相识,这应该是一种缘分。如今,仅为区区400余元钱搞得不欢而散,值得吗?”
听了法官的话,被告向兰当庭表示愿意支付小狗的治疗费,朱文丽也提出了撤诉申请。
在彭惠的主持、调解下,向兰当场给付朱文丽400余元狗的治疗费用。
调解中,彭法官向向兰解释,朱文丽的行为用法律术语来说,是一种“无因管理”,即“没有决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朱文丽给狗治病,事先并没有和狗主人约定,但她的行为客观上避免了向兰的“丢狗”损失,由此而产生给狗治病的费用,狗主人应当返还给朱文丽。如果向兰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返还,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