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要咨询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妈妈的一个好朋友跟一家私企签订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用人单位以方却无意与劳动者续约。想请问:出现此情况,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补偿?谢谢。
答:按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与劳动都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你妈妈的朋友可以获得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期间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