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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购基金失败未告知 基民起诉获赔3000元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8月18日 17:12:47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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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退休教师王女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清华园支行)办理基金代购业务,半年后,当王女士兴冲冲地来到中行清华园支行取分红款,才被告知基金没有买上。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行清华园支行赔偿王女士3000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的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可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代为销售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1月9日,王女士到中行清华园支行申购“鼎益后收”基金2万元,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实际上“鼎益后收”基金只能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进行申购,所以王女士的基金申购被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失败。

    王女士认为,其购买“鼎益后端”失败的原因是银行工作人员误导客户造成的。在申购失败后,银行并没有及时纠正错误用电话通知,必须负责赔偿。为此,王女士索赔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失5000元。

    中行清华园支行辩称,基金申购不成是由于王女士没有按照该基金的特殊交易规则。银行作为代销人只负责及时将申购信息交基金登记人审核,并将申购资金转交总行专管帐户,然后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后续处理,银行没有义务审核买方申购手续是否符合基金交易规则。基金交易规则确定买方可以在规定的数个工作日后前来确认交易是否成功,但王女士却未做到,这是造成其未能及时采取再次申购措施的根本原因,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代为办理申购手续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尽到的诚信、照顾、告知等义务,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利益的事由。尤其是相对于普通的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投资人,银行一方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就应当尽到更多的告知义务。此案中王女士作为基金投资者提出申购时,有理由相信中行清华园支行了解其代理的基金的相关情况,其基于对中行清华园支行的信赖填写了交易凭条,却因为填写内容与有关基金的交易规则不符而申购失败。中行清华园支行抗辩认为,银行方面已经提示投资人仔细了解交易规则和同意承担申请事项因不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规定要求而被拒绝接受的全部后果。但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并不公平。

    中行清华园支行与王女士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属于格式合同,在该协议书中,银行将了解基金交易规则的责任全部赋予投资人,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当然,由于银行代理多家基金业务,相关规则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查询到,投资者本人也应了解基金有关情况,但作为基金交易的代理机构,银行一方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表面的审查。否则,不顾缔约一方的利益而盲目接受要约,不符合其基金公司受托人的身份,也不符合其专业金融机构的地位,不能认为是尽到了诚信、照顾、告知的义务。

    此案中,王女士所申购的景顺鼎益基金有两个代码,在中国银行发布的基金净值公告中有明确显示。中行清华园支行不向投资者说明两个代码基金之间的差别,接受了错误的申购申请,不能认为其尽到了表面的审查义务。因此法院认为中行清华园支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王女士要求中行清华园支行赔偿其如果基金申购成功后可得的分红,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赔偿损失达到合同缔结履行后的状态,而只能要求信赖利益的损失。考虑到王女士本人在申购基金时未能提前了解相关规则,并且未及时查询申购结果,亦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判决中行清华园支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至于王女士上诉要求中行清华园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因此案属于合同纠纷,与人身权益无关,其该部分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常鸣)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稿源: 中国法院网 责编: 张艺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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