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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增加建筑面积引纠纷 合作伙伴无奈对薄公堂

2007年11月16日 16:40:03 稿源: 山西经济日报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在当前全国范围的房地产开发热潮中,合作开发各方围绕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与诉讼,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之间的纠纷则颇具代表性。双方围绕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展开了长达数年多轮的诉讼,以致正常开发工作被无限期推迟,其中一些问题值得各方思考。

    单方增加建筑面积引发纠纷

    2002年4月27日,华茂公司办理完成长治“华茂商业园区”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此前的4月21日,华茂公司注册成立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华茂商业园区”的项目公司。因缺乏房地产开发经验和没有资金实力,于是华茂公司便开始寻找合作者。

    2002年5月,由长治市驻厦门办事处的人牵线搭桥,华茂公司董事长刘华川与闽籍商人苏福伦、郑荣顺相识。经过谈判协商,双方决定共同合作开发华茂商业园区。

    2002年7月6日,为合作开发“华茂商业园区”项目,华茂公司与苏福伦、郑荣顺及香港益群企业贸易有限公司陈培森等三人订立 《合作开发协议》,将长治市杰昌公司确定为开发“华茂商业园区”的项目公司,同时对公司的股东做了变更,吸纳苏、郑、陈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华茂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随后,华茂公司将 “华茂商业园区”项目所有手续、法人资格和华茂公司的26.6亩土地,以及无偿拆除的1万多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做到“三通一平”后,交付杰昌公司开发建设使用。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享有的利益,双方在《合作开发协议》中约定,华茂公司作为项目的合作方,可分得项目总建筑面积11070平方米的房产,其余房产归苏福伦及香港益群公司所有。

    有关文字材料显示,华茂公司作为开发单位开发的 “华茂商业园区”项目,是经长治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长计投字(2001)216号立项批准的。批准的开发建设规模总面积为43787平方米,而双方的《拆迁安置协议》也是在此开发建设规模下订立的。

    “华茂商业园区”项目开发工作本该就此顺利进行,但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局。

    2002年12月31日,长治市计委根据杰昌公司的申请,以长计投字(2002)64号批复:项目名称由原“华茂商业园区”更名为“假日阳光广场”,总面积为71549平方米。

    在使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杰昌公司将原来建设规模从43787平方米增加到71549平方米,比原来增加27762平方米,增加比例占61.2%。直到2003年11月以后,华茂公司董事长刘华川才知道开发总面积增加。

    据此,华茂公司要求按50%分配新增的面积。

    面对华茂公司的要求,杰昌公司执行总监陈培森表示:杰昌与华茂并非合作开发关系。双方是一种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关系。华茂公司无权分得新增的房屋开发面积。

    至此,双方矛盾激化,直至对簿公堂。

    最高法院认定双方为合作关系

    2004年9月22日,华茂公司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杰昌公司认为,案件诉讼标的超出了长治中院的受理管辖范围,提出管辖权异议。最后此案于2004年11月20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调走审理。

    法庭辩论中,华茂公司与杰昌公司争论的焦点是:双方是合作开发关系,还是拆迁安置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该项目的前期立项、规划及审批手续,都是由华茂公司运作的结果,也是华茂公司与苏福伦等合作方签订 《合作开发协议》的基础,而杰昌公司是华茂公司与苏福伦等人合作后的载体,是为了双方合作项目设立的。

    而另一个焦点是新增建筑面积的分配问题。原告华茂公司在诉状中提出,2003年11月8日双方签订 《补充协议》时,被告方杰昌公司故意隐瞒了该项目建筑规模已变更增加为71549平方米的重要事实。直到11月18日,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杰昌公司向华茂公司提供该项目全套设计图纸和相关审批文件时,华茂公司方知总建筑面积已变更。据此才要求对增加建筑面积分配的权利。

    2005年6月5日,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杰昌公司从增加的面积中,补偿原告华茂公司555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2166平方米,独立店铺为1000平方米,大小商场为2386平方米。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双方为合作关系,指出本案实质上是华茂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对方合作开发。华茂公司与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陈培森之间,通过《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合作关系,新增加的面积理应归合作的各方共同所有。同时维持了省高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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