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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这个“月亮”为什么总是不圆
【稿 源】 新浪网 【作 者】 少吃多动 【发表时间】 2007年02月15日 13:11:07

    物业管理是从外国引进的,它的好处听起来有很多,最主要的,据说通过物业公司的专业打理和运作,不动产不仅可以保值,而且可以增值。难道“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在我们这里,说起物业管理就觉得麻烦很多。物业管理乱收费、多收费、收了费不服务等等问题,经常成为各地“两会”的话题。这个行业已起步了十几年,现今还在起步阶段。

    月亮,中国也好,外国也好,只有一个,完全一样的;物业管理,中外是否完全一样?也许当年“言必称接轨”理论者太不懂得实际操作,有几处很重要的环节,确实就不一样。

    都说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是主人与管家的关系。可是,我们这个主人是否有名有实,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主体资格?在我国,如果是企业法人应该工商登记;如果是社团法人应该民政登记。现如今,业主委员会,这个传说中的法人组织,是在丝毫没有法人登记职能的房地局“挂号”的。

    短短几句话,要说明白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以经济运行中的利害关系很不容易;再看一个具体的、好懂的、几乎与大多数人都有关的环节,谁收费?

    谁收物业管理费?这会让来大陆台湾同胞感到不可思议,因为台湾等地模式,是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存入专门账户,按月向物业公司拨付;大陆的模式相反,是由物业公司向一个个业主收费,收后存放在物业公司的帐户上。

    千万别小看了收付费用的操作方式。

    有一个经典的故事,说是早年英国向荒蛮的澳洲运送流放的重刑犯人。开始是按在英国上船的人头付费。那些船长们居然很不“绅士”,以克扣食物等等血腥手段,使运输途中犯人的死亡率很高而牟利。后来在道义规劝等无效的情况下,将收付费用的规则改动了一小点,按在澳洲上岸的人头付费,其结果可想而知,那些船长们又很“绅士”了,运输途中犯人的死亡率大幅降低。

    不妨类推一下,我们这里,如果业主委员会的钱,不是放在物业公司口袋里,而是根据物业公司的服务档次、服务质量而分次付费,物业公司想不学好也难。如果业主委员会具备真正的法人主体资格,管家还敢向主人叫板吗?

    从外国、从境外引进物业管理是对的。问题是有些人太喜欢中国式的考试了,考察数周、数月的东西,往往变成了执行几年、十几年的标准试题答案,全然不顾消化程度如何,实施环境如何。实践中出现问题,一些所谓“知深”的专家学者,比照标准试题答案,进行一番权威理论论述,结果几年、十几年问题还是问题。

    这种现象,不会是物业管理行业才有吧。  


(责任编辑: 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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