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五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成果办。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八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审规则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由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进行终审。
第二十四条 经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