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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09日 18:02:55 稿源: 水利部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确定资格证书有效期。

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的,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超过资格(岗位)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

(五)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岗位)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五)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吊销注册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第三十四条 资格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理人员的资格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被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吊销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作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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