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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统计行政复议

2007年11月08日 16:02:58 稿源: 新疆统计局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复议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复议受理的范围:

    1、申请人对地、州、市统计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申请人认为地、州、市统计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复议机构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复议机构的权利义务: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于5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查阅文件和资料。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变更市统计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认为地、州、市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3、既可以向自治区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6、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复议受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2号801室)

    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电话:0991-88789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网址:fgc_xj@sta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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