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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统计执法检查

2007年11月08日 16:01:32 稿源: 新疆统计局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检查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检查内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检查程序:

    到单位检查前,事先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检查时主动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调查取证→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

    双方权利义务:

    检查机构的权利义务:

    1、检查时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说明来意,交待本次检查的项目和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2、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4、做好调查记录,调查结束时将调查记录交当事人当场核对。

    5、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查询书》。

    6、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反馈检查的主要情况,相互交换意见。

    7、对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

    1、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

    2、配合统计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实提供情况。

    3、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执法检查查询书》。

    4、当场核对检查单位的调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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