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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须知

2007年09月10日 18:32:46 稿源: 新疆人民政府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前,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要求:

    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2、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门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3、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新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经所在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而冠地、州、市、县区域的企业名称的,经所在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自治区工商局核准。

    4、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取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章程批准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必须在30日内,持批准证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全体股东签署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合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不需提交)、章程的批准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合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不需提交)、章程;

    7、董事会成员名单;

    8、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

    9、董事的身份证明;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登记表;

    11、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12、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13、场地使用证明;

    1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或证明。

    非法人企业或机构登记须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由隶属企业申请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发生的民事责任由隶属企业承担。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文件:

    1、隶属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3、隶属企业原登记机关向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发出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登记通知函;

    4、隶属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6、企业负责人登记表;

    7、场地使用证明;

    8、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 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公司)来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申请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外国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

    2、外国企业申请登记表;

    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定的合同(外国银行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5、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6、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7、外国企业资信证明;

    8、场地使用证明;

    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须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批准后,必须在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表;

    2、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需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3、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简历、照片;

    5、聘用工作人员的证明及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登记表;

    6、外事服务部门对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

    7、由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8、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资金)信用证明书(非营利性外国经济组织可免交);

    9、常驻代表机构场地使用证明;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业务主管:新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56号

    企业处(外资)电话:(0991)2813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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