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表)。
2企业名称查询单。
3.全体股东盖章(签名)的授权书(领表)。
4.全体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省编委核发的事业法人登记征及复印件;工会法人提交省总工会盖章的工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省直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领表)
2.全体股东盖章、签字的授权书 (领表)
3.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 、签字)
4.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和资产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与名称预先核准时的要求相同)
6.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如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和董事会聘任经理的决议等)及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设董事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股东会决议)
8. 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证明(领表,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9.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租赁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或办理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领表)
2.全体股东盖章、签字的授权书 (领表)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公司章程 (发起人盖章签字)。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和资产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8.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与名称预先核准时的要求相同)。
9.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
11.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证明(领表,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字)。
1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13.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14.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或需办理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分公司登记(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授权人员办理分公司登记的授权书(领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表)
3.公司章程(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4.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拨付使用的,提交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产证明;租赁用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7.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各类公司变更登记都需要提交的文件:
1.公司授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授权书(领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表)。
3.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决议(股东盖章、签字)。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股东盖章、签字)。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