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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程序

2007年09月10日 18:26:57 稿源: 新疆人民政府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一、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实施环境标志认证,实质上是对产品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废弃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环境行为进行控制。各地环保局应大力推进本地企业进行环境标志产品认定。

    二、必须列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目录的产品方可申请认证。

    三、凡申请认证的企业向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处领取并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后,连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环保局初审。

    四、初次申请认证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5、产品执行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6、国家或省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按所应执行标准的全项检验要求,不可遗漏检验项目);

    7、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根据行业特点的要求对污染因子检测);

    8、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两张;

    10、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文件;

    11、其它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增项认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增项认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产品的质检报告;

    3、初次认证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以同样大小的办公用纸(十六开)按顺序活页装好,复印件式的文件要求字迹清楚。

    五、自治区环保局于30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现场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申请书及必须提供的材料、证明报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六、根据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程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当地环保局对申请认证的企业进行审核。标志办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

    七、自治区环保局及各地环保局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不定期进行审查,检查企业行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情况,将予以处罚并将有关违规情况报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

    主管单位: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处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

    联系电话:(0991)2813897

    邮编:830002

    投诉电话:(0991)231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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