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实施环境标志认证,实质上是对产品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废弃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环境行为进行控制。各地环保局应大力推进本地企业进行环境标志产品认定。
二、必须列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目录的产品方可申请认证。
三、凡申请认证的企业向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处领取并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后,连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环保局初审。
四、初次申请认证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5、产品执行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6、国家或省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按所应执行标准的全项检验要求,不可遗漏检验项目);
7、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根据行业特点的要求对污染因子检测);
8、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两张;
10、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文件;
11、其它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增项认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增项认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产品的质检报告;
3、初次认证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以同样大小的办公用纸(十六开)按顺序活页装好,复印件式的文件要求字迹清楚。
五、自治区环保局于30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现场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申请书及必须提供的材料、证明报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六、根据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程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当地环保局对申请认证的企业进行审核。标志办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
七、自治区环保局及各地环保局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不定期进行审查,检查企业行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情况,将予以处罚并将有关违规情况报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
主管单位: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处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
联系电话:(0991)2813897
邮编:830002
投诉电话:(0991)2319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