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设计及试验场所;
(三)符合所申请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级别和业务范围要求的条件。
二、申请甲、乙级《专项工程设计证书》适用如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申请甲级《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企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直接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乙级《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企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说明:申请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资质证书的升级、增项适用以上程序。
主管单位: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处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
联系电话:(0991)2813897
邮编:830002
投诉电话:(0991)2319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