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申请程序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使用范围:
一、填补自治区空白,对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开发项目;
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
三、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
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节能降耗、能源替代、环境治理和产品推广应用项目;
五、具有独特优势资源转化及深加工项目;
六、组织重大新技术推广活动及对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奖励。
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项目必须列入当年自治区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项目应达到国内和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在某个领域填补自治区技术或产品空白,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申请开发推广资金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凡符合以上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经贸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经各地、州、市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技术的可行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及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查;
三、自治区经贸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将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市场前景、风险性及效益进行论证,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对列入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与自治区经贸委联合下达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申请企业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填写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
二、编制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申请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报告;
六、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
联系电话:(0991)4523014
投诉电话:(0991)452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