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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供电营业许可证》管理

2007年09月10日 18:12:53 稿源: 新疆人民政府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1、由供电企业按照《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提出划定供电营业区,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由经贸委电力处汇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企业对初审的分歧意见报委领导。

    3、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实地调查,由经贸委提出复审意见。

    4、按复审意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或答复企业不予发证的原因。

    主管单位:自治区经贸委电力处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

    联系电话:(0991)4523732、45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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