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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开采黄金矿产批准

2007年09月10日 18:12:10 稿源: 新疆人民政府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2000年2月23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规定。办理程序为:

    一、采矿权申请人须报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及填好的《开采黄金矿产申请表》。表中须有县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地区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提交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及坐标。

    三、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四、采取联营(股份)公司形式开采黄金矿产,应附所办公司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主管部门:自治区黄金管理局生产科技部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5号

    联系电话:(0991)4846178

    投诉电话:(0991)483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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