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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007年09月10日 18:08:50 稿源: 新疆人民政府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按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企业进行改造项目需有关部门批准。程序如下:

    一、立项阶段:

    项目建议书编制后,由企业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各地州经贸委)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报经贸委。1、限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自治区经贸委审批。2、限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其他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查认可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可研阶段: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企业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限下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需要评估的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提出评估意见后审批。2、限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需要评估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提出评估意见后审批。

    三、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

    经批准后的项目由自治区经贸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并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各级审批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

    项目所有设备,原则上应通过国内外招标进行采购。企业采用询价谈判直接采购设备,须向审批部门提出免于招标、直接采购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处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

    联系电话:(0991)452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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