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经贸、计经贸)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地级经贸委初审后,报自治区经贸委,同时抄报自治区税务主管机关。
2、自治区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自治区国、地税务局、财政厅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3、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
4、根据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自治区经贸委签发认定证书,并下发认定通知。
5、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事项。
6、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
联系电话:(0991)4523539
投诉电话:(0991)452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