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人先向当地县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新文市字(2002)19号]规定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
二、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标准通知书》。
三、取得开办条件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持文化行政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和《企业名称预先标准通知书》后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并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安全合格批准条件。
四、对取得开办符合上述条件文件和安全合格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厅办理《网络文化准营证》。
五、对取得《网络文化准营证》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业务主管:新疆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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