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任务简介
依据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讨论,以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工作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其完成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按照规程第三条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由其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2.经审查合格的申请鉴定项目,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完成单位报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
3.申请鉴定单位应至少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所有技术资料上报成果办。
4.成果办收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进行审查,在15日内给予批复。同意组织鉴定的,确定鉴定的形式和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定新疆常设技术市场负责将有关材料送相关专家;不同意组织鉴定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提交材料清单
1.鉴定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同时须进行网上提交,网址http://www.xjtm.com.cn);
2.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应详细阐明该项研究工作的意义、作用和目的,采用哪些工作方法和手段促进了本行业或本领域的科技进步,研究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和产业化已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情况,推广应用的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4.技术研究报告(应详细阐明该成果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情况,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成熟性、科学性,已达到的技术指标等);
5.属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内的技术项目,应提交知识产权报告、专利申请书(专利证书)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不能提供的,应当以书面材料说明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理由;
6.查新报告(须由有科技查新资格的查新机构出具);
7.有关论文报告、技术文件、分析测试和检测检验报告;
8.用户使用报告或者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书;
9.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0.鉴定大纲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详实、可靠,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业务主管:新疆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
业务电话:(0991)382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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