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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民营科技企业审核程序
2007年05月23日 17:26:50 稿源: 新疆政府网 发表评论

    一、申请审核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开发、经营业务;

    3.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生产工人)应占企业人员的30%以上,边远地区应占10%以上。

    4.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具备研究、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二、民营科技企业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筹建部门申请报告;

    3.《民营科技企业审核申报表》;

    4.法定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合伙人、独资企业除外);

    5.资产协议书(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投资的,需提供出资入股技术权属《权利证明》文件、技术入股协议书、无形资产评估材料);

    6.企业章程;

    7.房屋产权证书或者租房协议书;

    8.从业专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证书及非在职证明。

    三、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审核工作。

    1.凡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2.凡由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冠以"地、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地、州(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冠以"新疆"行政区划名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授权地、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的除外);

    3.凡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四、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科技企业资格审核书》,待企业经营半年后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则申报材料退还申报单位或个人。

    业务主管:新疆自治区科技厅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

    业务电话:(0991)3839347

    邮政编码:8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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