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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工作
2007年05月23日 17:20:01 稿源: 新疆政府网 发表评论

    一、工作任务简介

    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查、现场考核、专家评审、审批、跟踪管理及对高新技术企业过去进行考核、资格认定等。

    二、工作程序

    1.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自治区级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初审单位)初审;

    2.初审:初审单位按照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3.审查:科技厅对企业提供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内容和程序审查,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企业进行考察,提出相应建议和意见;

    4.评审:科技厅授权自治区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火炬办)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5.审批:科技厅审核后批准,并颁发全国统一编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6.考核:自治区科技厅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2年一次的资格考核和不定期的跟踪管理考核,以确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性。

    三、提交材料清单

    1.申请企业认定或考核申报书及数据软盘;

    2.自治区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审批表影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影印件;

    4.法人代表简历、技术职务证明;

    5.企业章程及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员工花名册;

    7.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影印件;

    8.财务资料(见备注);

    9.其他有关材料。

    四、备注

    1.企业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和上月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企业需提交其编制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下一完整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文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对企业进行一般目的审计外,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在审计意见之后单列一段对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比例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进行确定。

    业务主管:新疆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

    业务电话:(0991)3832818

    邮政编码:8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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