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拟申请设置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向拟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血站,由筹建负责人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
血液中心设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各地、州、市不得设置血液中心。
二、申请所需相关资料
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简历、身份证号码;
(二)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三)拟设血站的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四)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的,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审批程序
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逐级上报。卫生厅在受理设置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设置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注册
1、卫生厅批准设置后,血站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前必须经卫生厅验收并核发《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相应的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血站或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四)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五)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采供血计划报告书,包括采供血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范围(服务半径、服务方式)、供应量(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项目、供应量)等;
(七)血站的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注册登记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上报,最终由自治区卫生厅审核。
卫生厅在接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校验
《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
血站和医疗机构在注册登记期满前三个月,向注册机关提出校验申请。
申请校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采血项目及采血范围;
(三)供血项目及供血范围;
(四)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
(五)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
(六)血站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血液质量情况的报告。
(七)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变更
血站或中心血库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采血项目及采血范围;供血项目及供血范围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向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自治区卫生厅在接到变更申请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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