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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医疗机构审批
2007年05月22日 13:07:15 稿源: 新疆政府网 发表评论

    一、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着床位在4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50张至299张的综合医院或床位在50张至99张的专科医院或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床位在3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或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疗机构或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申请。

    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审批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置的书面批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行政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四、变更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等,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龙泉街61号

    联系电话:(0991)8567536 邮编:8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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