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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医疗广告审批
2007年05月22日 13:02:46 稿源: 新疆政府网 发表评论

    一、申请

    1、只有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方有资格申请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时应同时填写《医疗广告证明》和《医疗广告规范格式》,广告内容应填写在《医疗广告规范格式》中的诊疗方法栏目中,不得附页。

    二、申请所需的材料

    1、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盖章确认)。

    2、从业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注册证书的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必须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盖章确认)。

    3、有关医疗诊疗项目的技术资料;

    4、外聘请的专家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审核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原始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逐级上报至地级、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同时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和《医疗广告规范格式》。

    2、医疗机构发布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疗活动的广告由自治区卫生厅中医民族医处审核。

    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龙泉街61号

    联系电话:(0991)8567536 邮编:8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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